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2)

发布时间:2019-01-26 22:1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国家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通过严厉惩治腐败,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又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

国家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通过严厉惩治腐败,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又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形成“不能腐”的体制机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聚焦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是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监察工作与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公权力就毫不相干。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是调查工作的重要目标,但是不能只注重案件调查环节,忽视通过调查发现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监察机关在具体的监督、调查过程中,能直观、清楚地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权力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当监察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既有权力又有义务向这些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推动整改问题、完善制度,这样才能以治标促进治本,发挥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

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本案例中,县纪委监委根据审查调查结果,针对A某所在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立足于该局承担的职责和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监察建议。这一监察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察法第六十二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机关不干涉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监察建议一般不涉及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责主业的正常运转,提出监察建议的目的是做好监督、调查的“后一半”工作,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相关单位接到建议后,应当“亡羊补牢”,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堵塞漏洞,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避免公职人员因为相同的问题“前腐后继”,甚至出现塌方式、系统性腐败。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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