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住房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A某涉嫌以无偿接受装修的方式受贿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县纪委监委依照法律规定,经过慎重研究,对A某立案审查调查,但未对A某采取留置措施。
综合采取其他审查调查措施后查明,A某确实是由该县某房地产公司对其住房进行了装修,但A某并不是无偿接受装修,只是较为认可该公司的专业水准,并且图方便,不愿意再费力寻觅其他装修公司,因此交由该公司进行装修,事后A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装修费用。县纪委监委认定,A某不构成违纪、职务违法和受贿犯罪,于是依法撤销案件,并通知A某所在单位。
同时,县纪委监委认定,A某聘请其管理范围内的房地产公司为其装修的行为实属不妥,已经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县纪委监委对A某进行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A某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真诚表示认错并认真进行了整改。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该条款是关于监察机关撤销案件的规定。撤销案件制度的设置,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事物的发生与发展存在着客观性和复杂性,包括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主体,在认识事物方面存在着有限性、渐进性。有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在初步核实、立案阶段,审查调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部分证据,可能就初步认定已构成违法犯罪。但是随着审查调查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接近全部的客观事实,审查调查人员也可能会发现之前的认识存在误差,甚至存在根本性的偏差。经过进一步的审查调查,结果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这时就应当实事求是地撤销案件,纠正错误,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恢复他的名誉和合法权益。监察法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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