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9-04-02 13:2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时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要规制的。

二、关于对客观要件的理解和把握

1.“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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