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2020-07-07 13:1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法规制度重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政务处分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

法规制度重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政务处分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务处分作为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有效管用是一项基础要求。政务处分的有效性,既表现为政务处分对违法公职人员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也表现为监察机关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吏的思想,是制定和执行《政务处分法》的重要价值。

规定受到政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政务处分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设定了从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处分期间。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后,公职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将受到程度、持续时间不同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要被降低工资级别、职务层次、职级等。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这一条明确“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很有针对性,防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并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后,薪酬待遇不受影响甚至得到提高,使政务处分效力落空。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些规定给那些潜在的违法公职人员产生了相当的威慑力,使之不敢以身试法,也为公职人员履职划出行为底线,实际上起到了防止、减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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