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2)

发布时间:2020-07-07 13:1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织密受到政务处分后的利益追缴制度。《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

织密受到政务处分后的利益追缴制度。《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公职人员即使已经退休、离职甚至死亡,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依法查处,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等仍然要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并且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政务处分法》的制度设计,使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等利益方面付出相应的代价,使之得不偿失,从而推动其不想违法。

明确政务处分的执行制度。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得到切实执行。“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政务处分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政务处分决定实施的制度。比如,《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政务处分法》施行过程中,各级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理,防止“打白条”,使法律要求真正落地生根,确保政务处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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