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纪法小课 | 落马厅官涉嫌高利转贷犯罪,这是个啥罪名?(2)

发布时间:2019-11-29 11: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纪法小课 | 落马厅官涉嫌高利转贷犯罪,这是个啥罪名?(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意味着,过去不属于犯罪的...

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意味着,过去不属于犯罪的高利放贷(年利率超过36%)行为,在10月21号意见正式实施后,满足一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意见也作出了细化规定。

高利贷、套路贷、恶意扣款、暴力催收……现实中,非法放贷不仅是涉黑涉恶等许多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也把一些领导干部拉下了水。针对种种非法放贷乱象,法律已经重拳出击,某些心存侥幸的党员干部,还是及早收手的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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