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省纪委监委出台《办法》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发布时间:2020-03-17 16:5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省纪委监委出台《办法》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由成都新闻网采编:近日,省纪委监委出台《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旗帜鲜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激励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

近日,省纪委监委出台《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旗帜鲜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激励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勇于开拓、尽责担当的积极性,持续修复净化政治生态,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保障。

《办法》共5部分19条,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核查程序、责任追究、澄清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力求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明确,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办法》列举了“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六类涉嫌诬告陷害行为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明确对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不同主体,将进行分类处置。其中,对于诬告陷害人系党员、监察对象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经核查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后,可以采取向被诬告陷害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通报情况等方式予以澄清。

“15000元没有送给夏某某,我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冤枉了他……”2019年1月9日,南充市仪陇县度门街道任家沟村党支部书记任某某主动向仪陇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交代。原来,任某某为涉嫌盗窃罪的该村村民任某办理取保候审,收受其家人现金15000元,为了逃避责任,他谎称将该款送给了民警夏某某。任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被查实。2019年8月,仪陇县纪委给予任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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