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 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发布时间:2020-08-13 13:5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 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

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赋予其必要的权限和手段。各级监委组建以来,与纪委合署办公,认真履行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监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的必然要求。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本质上是党的政治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与监委依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监督是一致的。国家监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监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应当立足监委职能职责,突出“专项工作报告”定位。要紧紧围绕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围绕发挥监察机关作用、提升治理效能,围绕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科学合理确定报告的题目和内容,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认真研究,国家监委首次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确定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属于人大监督职权范围,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国家监委有充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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