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四川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2)

发布时间:2020-03-17 16:57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四川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答: 《办法》共 19条2000余字,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诬告陷害行为的含义以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所要遵...

答:《办法》共19条2000余字,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诬告陷害行为的含义以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对涉嫌诬告陷害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正确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认定权限,启动核查的程序进行明确。三是对责任追究,从重情形,从轻、减轻情形,防止打击报复,结果运用等进行明确。四是规定了澄清正名、正面宣传、协作机制和自我监督管理等内容。五是明确了施行日期。《办法》通篇贯彻落实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关于诬告陷害的定义、认定诬告陷害行为的权限、从重处理情形、澄清正名程序方式等方面都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问:《办法》规定的涉嫌诬告陷害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办法》对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举报及查处工作实践,并参考有关制度规定,《办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六类涉嫌诬告陷害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

问:《办法》施行后,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进行核查和认定?

四川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2)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