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复杂多变,被称作是保险公司生命线的偿付能力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近日,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升级,修订了2008年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简称:“1号令”)并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偿付能力监管加码 各项指标均达标才合格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规定,偿二代下的监管指标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整套指标体系更加系统科学。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述三个指标的达标标准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将限制其公司业务增长
上述负责人还提到,为治理当前行业偿付能力数据不实的乱象,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偿付能力管理的现场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