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李先生参加婚宴一时高兴,喝了很多酒,就电话联系了某代驾公司,要求派人代驾。该代驾公司按约派代驾员钱某驾驶李先生的车把他送回家,并收取了代驾费用150元。但车辆在行驶到十字路口时,因对面灯光太强影响了钱某的视线,钱某避让灯光不小心撞到了路边正常行走的孙某,造成孙某大腿骨折住院。
后来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孙某不负责任。孙某出院后,多次前往代驾公司进行索赔,但这家代驾公司认为钱某和李先生是雇用关系,钱某是在从事李先生的雇用合同中致孙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雇主李先生承担。孙某找到李先生,李先生认为,是这家代驾公司的员工钱某代驾发生的事故,并且交警认定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损失理应由这家代驾公司承担,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看到双方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孙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承担相关赔偿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驾公司和李某形成承揽关系,代驾司机钱某和这家代驾公司形成雇用关系,代驾司机在雇用活动中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作为雇主的这家代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这家代驾公司赔偿孙某全部损失15万元。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