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警方发现,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单位和个人要经营“笑气”,必须先获得安检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据鉴定结果,林某等三人经营的“笑气”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由此,云和警方迅速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林某等三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其余6名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人员处行政拘留。
这是全国第一例打击“笑气”犯罪的刑事案件。11月16日,云和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已查清犯罪事实的林某、江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余人员及违法犯罪线索正在深挖之中。(本报记者 陈蕾 柏建斌 黄伟芬 通讯员 刘远江 董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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