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正在考驾照,便起了‘开着玩玩’的心思,拿这辆车练练手。”鲍某庭审时解释说,自己并非想将车据为己有,想给车主留纸条或信息,告知车主他会将车辆返还,但还没有留下信息,便被控制。
但鲍某对于为何驾车3天都未留信息、信息留给谁、怎么留等问题均无法解释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作为一种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某在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该车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毁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经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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