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195号令也规定,因各种原因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管理公约的,出现应急情形时,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启动使用资金实施应急维修。应急情形包括以下7种: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使用。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建立第三方免费监督服务制度
解决使用难问题后,因应急使用未经业主授权,195号令还完善了法律保障,严格限定应急使用的范围,避免“搭车”使用,明确了对挪用、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潜在违规者形成了高压态势。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安全性的问题,195号令让“第三只眼”来帮忙——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等问题。而所有的第三方监督服务都是免费的,不会加重业主负担。
成都商报记者 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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