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老太有四个子女,宋老太死后,按照继承法四个子女应平分宋老太的财产,但是大儿子此时拿出一份手写的代书遗嘱,称宋老太临终前立下了遗嘱,将其房产指定大儿子继承。大儿子为此和其他三个子女产生分歧,诉至法院。日前,通州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书遗嘱应该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字,但大儿子拿出的遗嘱缺乏这一要素,此外其他证据链也不充分,因此最终判决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不予认可,宋老太的房产由四个子女平分。
代书遗嘱引出房产争议
宋老太共有四个子女,老伴已经于多年前去世。宋老太在老伴去世后的七八年间一直跟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称,宋老太临终前立下遗嘱,指定房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为此,大儿子拿出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4日的手写“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大致为“为了防止我死后发生争议,特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房产全部归大儿子所有。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即由宋老太之外的人手写,该遗嘱立下之时共有四名见证人,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了遗嘱内容,另一名见证人代替宋老太签字,名字上还按有宋老太的指印。
庭审过程中,大儿子申请四名见证人出庭作证。除上述证人证言外,大儿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宋老太知晓并同意上述遗嘱的内容,并亲自按捺指印的事实。双方也均无法提供宋老太的指纹样本与上述遗嘱上的指纹进行比对。
法院判决四子女平分房产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