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新闻: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三 严肃认真履行监督专责机关基本职责

发布时间:2019-11-21 22:2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三 严肃认真履行监督专责机关基本职责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24.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占比92.3%,运用第三、四种形态占7.7%。这组数据再次印证,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24.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占比92.3%,运用第三、四种形态占7.7%。这组数据再次印证,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专责机关,不是专门办案机关。数据的背后,反映的是各级纪委监委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在认真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定位向监督聚焦。纪委监委是合署办公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规定了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党章、宪法、监察法的规定,明确了纪委监委作为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要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重力度又重尺度,实现监督工作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江西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向监督压实。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担负的责任也更大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干净担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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