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16日,区依法治区办、区法院、区检察院联合开展“走进法庭听审判”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公开审理一起发生在我区的某“黑校车”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代表50余人旁听庭审。
3月16日,区依法治区办、区法院、区检察院联合开展“走进法庭听审判”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公开审理一起发生在我区的某“黑校车”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代表50余人旁听庭审。
醉酒驾驶“黑校车” 拘役五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并被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我区某乡镇从事“黑校车”经营活动。2017年11月3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超载搭乘20名小学生,行驶至青南大道达成铁路桥处时,被交警挡获。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道路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超标,为醉驾。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黑校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公开审理后,决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庭上,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黑校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服从判决。
以案说法触动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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