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新闻:借车需谨慎,谨防摊上事儿

发布时间:2018-03-23 05:2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借车需谨慎,谨防摊上事儿由成都新闻网采编:2018-03-22 19:18| 发布者: 白桂斌| 查看: 27|原作者: 余芳 摘要:你有没有遇到过亲戚朋友来借车,又不好拒绝的情况?不借呢,别人说你小气;借了呢,自己又不放心。 你有没有遇到过亲戚朋友来借...
2018-03-22 19:18| 发布者: 白桂斌| 查看: 27|原作者: 余芳

摘要:你有没有遇到过亲戚朋友来借车,又不好拒绝的情况?不借呢,别人说你小气;借了呢,自己又不放心。

  

  你有没有遇到过亲戚朋友来借车,又不好拒绝的情况?不借呢,别人说你小气;借了呢,自己又不放心。

 

  近日,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诉借车人(即驾驶人)沈某、车主李某及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驾驶人沈某、车主李某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0487.45元、84121.86元,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17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沈某未依法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2017年10月13日晚上,驾驶某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我区某处,遇丰某某醉酒后驾驶某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由相对方向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丰某某受伤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1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沈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此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系该拖拉机的车主,在沈某向李某借用车辆的过程中,李某并未审查沈某是否具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驾证不符,具有较大过错;李某将事故车辆借予沈某使用,但未审查沈某是否具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仍存在过错;丰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也具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责任比例为:丰某某承担20%的责任,沈某承担64%的责任、李某某承担16%的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新青白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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