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新闻: 主题: 买房过户前要求加价,青白江法院判决了!

发布时间:2018-11-14 09:07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主题: 买房过户前要求加价,青白江法院判决了!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买房过户前要求加价,青白江法院判决了!,法律咨询,青白江论坛,青白江在线...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青白江社区。

 近日,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原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20万元。付款同日,被告张某某需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2017年8月15日,张某某作为卖方,与买方黄某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青白江清江中路某房屋,以33.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为:黄某某贷款20万元买房;在签订合同当日,黄某某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在张某某结清原房屋的银行贷款当日,黄某某付13.80万元(此金额包含定金);尾款由黄某某的贷款银行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黄某某承担。合同另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房屋产权过户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前。

        合同签订后,黄某某按约定支付了13.80万元,张某某也按约定交付了房屋。案涉房屋是张某某向银行贷款购买,张某某还清银行贷款后房屋已解除抵押,张某某要求黄某某加价过户,黄某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中介公司协调,也未能顺利过户。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对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等远郊区县购房的,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对在通知施行之前购买二手住房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

        庭审中,中介公司陈述,案涉合同未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黄某某陈述,鉴于张某某不配合过户,购房尾款黄某某可一次性付清,无需以该房抵押贷款。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黄某某已按约付款13.80万元,张某某也已按约交付了房屋,但张某某却在房屋过户时超出合同约定提出加价要求,属擅自变更合同,黄某某有权予以拒绝。案涉合同早在2017年8月15日就已签订,案涉房屋已经交付,因张某某的过错,导致房屋未能及时过户,黄某某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即向本院提起诉讼,法律应当对合法交易予以保护,限购政策不适用于本案。遂做出上述判决,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来源:区法院

 主题: 买房过户前要求加价,青白江法院判决了!

主题: 买房过户前要求加价,青白江法院判决了!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