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发布时间:2017-12-20 16:0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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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9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


据悉,在法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出台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定要求,是确保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与全国同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制度需要。


税额是这样测算出来的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9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如何测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税额测算遵循“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第一步,测算得出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3.5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53元。第二步,对我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进行定量分析,构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指标体系,加权测算得出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为1.1069。第三步,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系数调整,拟定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3.52×1.1069),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2.53×1.1069)。


拟定适用税额


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


拟定适用税额是否可行?据介绍,综合研判,拟定适用税额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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