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12)】留置:取代两规,突破案情撒手锏

发布时间:2018-02-10 12:2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12)】留置:取代两规,突破案情撒手锏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2个月后,迎来了“留置第一案”。...

摘要: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2个月后,迎来了“留置第一案”。

2017年3月21日晚上10点,山西省纪委监委两名调查人员向山西某国企董事长郭某郑重宣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本委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期限从2017年3月21日起算。

随即,郭某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这张编号为“晋监留【2017】1号”的留置决定书,记录了一个意义重大的时刻: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2个月后,迎来了“留置第一案”。

【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12)】留置:取代两规,突破案情撒手锏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用简短的9个字道出了监察体制改革将要带来的一个重磅变化。

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之一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监察机关的十二项调查措施里,留置可谓一道“撒手锏”。试点地区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留置措施在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2017年1月,有人向山西省纪委监委举报:太原市某领导干部梁某“在上海、深圳有房产和收受他人进口音响”。纪委监委通过对梁某进行谈话函询和初核,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梁某却还不醒悟,他和妻子大肆隐匿、转移赃款赃物,还到处找老板串供,导致核查组的外围谈话取证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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