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12)】留置:取代两规,突破案情撒手锏(2)

发布时间:2018-02-10 12:2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12)】留置:取代两规,突破案情撒手锏(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于是,山西省纪委监委决定对梁某夫妇立案调查,并迅速对二人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组精心设计讯问方案、开展攻势,梁某的心理防线迅速坍塌,很快开口...

于是,山西省纪委监委决定对梁某夫妇立案调查,并迅速对二人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组精心设计讯问方案、开展攻势,梁某的心理防线迅速坍塌,很快开口交代问题。调查组在不到10天内就掌握了梁某近2000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留置的效果特别明显,被调查人被留置后,不掌握外界的情况变化,给他们思想上造成非常大的压力。我们再有针对性地调整讯问策略,就有利于案件的突破。”梁某案的调查人员介绍道。

留置只针对被调查人吗?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在试点地区的实践中,为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留置行贿人的例子并不罕见。

就在梁某接受山西纪委监委调查时,几个曾给梁某行贿的个体老板开始“蠢蠢欲动”:有的忙着伪造、隐匿证据,甚至出现了逃跑倾向;有的顾虑太多不肯如实交代,且有串供危险。调查组立即出手,对三名重要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被留置后,几名行贿人一下子有了精神压力,再加上调查人员的思想攻势,他们很快交代了所有问题。

虽然留置威力强大,但监察机关的态度是慎之又慎,严格依法限制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山西坚持“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如山西某国企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涉嫌受贿犯罪,被调查期间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还所有赃款,且其本人身患重病,监察机关便没有对他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期限也十分严格。试点地区规定,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提交省监委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省监委主任批准,报中央纪委备案。根据监察法(草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这三个月既包括突破案情、固定证据,还包括移送审理、提请常委会审议等流程,真正留给调查组“破案”的时间并不多。这就倒逼调查组在留置之前把调查取证工作做扎实,在留置后倒排工期、提高效率。试点地区还作了一些探索,包括提前10天商请检察机关介入熟悉案情等,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

【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12)】留置:取代两规,突破案情撒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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