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以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3)

发布时间:2018-03-13 23:08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以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委员会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

监察委员会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这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构成要素。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各级纪委监委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监察委员会既要接受党的领导,也要接受人大监督。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首先必须始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始终坚持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中央监督,这是最重要的。地方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定期主持分析反腐败形势,对日常监督、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纪检监察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草案也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以及提出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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