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纪实(4)

发布时间:2018-03-23 00:3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纪实(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2017年4月,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前往首批开展改革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

2017年4月,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前往首批开展改革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2017年6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

2017年6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

监察法草案首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送23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017年7月18日,还专门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新的部署,明确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2017年11月7日起,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备受关注,共有3700多人提出1.3万多条意见建议。对这些意见建议,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

2017年11月3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察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2017年12月22日至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认为草案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决定将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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