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纪实(7)

发布时间:2018-03-23 00:3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纪实(7)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职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

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职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这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

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

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实现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是一部科学实用有效、严谨细致周密的法律——

为保证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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