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①“看似简单的询问并不简单”

发布时间:2018-06-04 19:1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①“看似简单的询问并不简单”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即日起,中国纪检监察报推出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讲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的实践,敬...

摘要:即日起,中国纪检监察报推出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讲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的实践,敬请关注。

编者按:

监察法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权限的有多个“可以”,这些“可以”就是权力,用得好,能够成为正风肃纪、反腐惩贪的利器;用不好,就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即日起,本报推出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讲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的实践,敬请关注。

【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前不久,江西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干部邓必晶在对被调查人的同事李某进行询问时吃了个闭门羹——李某要么三缄其口,要么顾左右而言他。邓必晶感到:李某好像有心事。

经了解得知,李某进单位时,被调查人是招录他的主考官,李某一直对被调查人很尊敬,被组织找来询问情况,李某思想负担较重,不愿配合。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邓必晶没有继续询问,而是给李某解读监察法对“询问”的相关规定,并告知李某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最终,询问得以顺利进行。

通过这次询问,邓必晶认识到,看似简单的询问并不简单,如何使证人提供证据证言学问不少,“首先要依法依规,其次还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深入细致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打开心结,确保证言质量。”

监察法将实践中监察机关使用的询问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证人有不同特点,这就对调查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要强化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程序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还应讲究方式方法。”江西省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牵头负责人饶华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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