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④精准用好“陈述”措施

发布时间:2018-06-08 14:1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④精准用好“陈述”措施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只有严格依法、精准用好陈述措施,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

摘要:“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只有严格依法、精准用好陈述措施,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我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纪律,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感到深深的羞愧!”在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财政所所长王某某的书面陈述材料上,他不仅详细陈述了自己的职务违法行为,还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剖析。

2014年7月,王某某将自己违规保管在个人账户上的公款加上自己筹资共计20万元借给了某建筑公司老板潘某某,共获得利息收入8000元。2014年12月,潘某某将借款20万元归还王某某。

本以为这事没人发现,谁料到时隔数年,万州区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了王某某挪用公款的问题线索。今年初,万州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进行调查。

“王某某财经工作经验丰富,应当对财经纪律很熟悉,让他自己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陈述更能够唤起他的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经过对前期调查结果的精准研判,万州区纪委监委决定让王某某对涉嫌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

“要求被调查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个人行使。”万州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表示,“我们先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向王某某提出要求,要求他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如实陈述,如果他不配合,我们再出具书面通知。”

“同时,我们还向他讲明了不如实陈述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将作出陈述的要求告知王某某后,王某某十分配合,很快上交了书面陈述材料。陈述材料由王某某亲笔书写,按照规定,王某某在陈述材料上逐页签名、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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