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案例评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2)

发布时间:2020-07-07 14:5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评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对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党和国家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制,纪律审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并准确界定。

仇某、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2011年3月印发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即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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