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案例评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4)

发布时间:2020-07-07 14:5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评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再次,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强调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的从事公务性质,不是党和国家机关里具体工作...

再次,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强调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的从事公务性质,不是党和国家机关里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属编制情形,即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问题。

因此,案例二中,王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其行为符合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构成主体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规定,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王某所获取的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王某应辞去兼任职务。

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同时也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在案例三中,李某虽经批准兼任该市某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却违规领取奖金报酬,属于兼职合规、取酬违规的行为方式,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李某所获取的奖金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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