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国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和谐,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在中国,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四)全面保障特定群体权利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依法保障各民族群众平等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中国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国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14.7%;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247名,占11.45%。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着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目前,民族地区已全面普及从小学到初中9年义务教育,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南疆地区等实现了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除回族历史上使用汉语,满族、畲族基本转用汉语外,其他52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0多个少数民族共使用近30种文字。国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管理、司法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
中国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先后制定实施了3个周期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有力推动了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专门法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多次修改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截至2021年4月,全国共有少年法庭1800余个,未成年人检察机构1500余个,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检察官4400余名。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多次修订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配套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的顶层设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积极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3月,中国已有33万余个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817.2万张养老服务床位;1477万老年人纳入城乡低保,383.8万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290.2万老年人享受高龄、护理等不同类型的老年补贴。
残疾人权利保障不断加强。截至2021年4月,直接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有9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截至2020年,有1212.6万困难残疾人享受了生活补贴,1473.8万重度残疾人享受了护理补贴。实现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北京、辽宁、江苏、西藏、新疆等省(区、市)实现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国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截至2020年,累计有631.4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建立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推进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
五、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有机结合,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过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科学立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政府环境,公正司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了以党章为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强力反腐维护人民利益。
(一)健全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权保障各方面立法较为完备。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法治基础。截至2021年4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277件,涵盖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领域。民法典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作出了细致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规则,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立法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进行了严格的法律保留;选举法、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纳入基本保障体系。
(二)建设基本权利保障的法治政府
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从政府职能、行政制度、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以及法治思维等方面对实现建成法治政府这一目标提出措施构想,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把行政权力限制在法治框架之中。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原则,完成行政机构改革,禁止法外设权、违法用权。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行政执法程序更加科学规范,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行刑衔接等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扩大听证事项范围、明确听证程序效力,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施人性执法、柔性执法,建立“首违不罚制”。
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救济。实现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同步记录,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实时监督。建立以执法考评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建设服务型政府。持续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加强监管和服务。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并持续优化。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简化办事流程,打造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环境。推行在线公共服务,着力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三)完善基本权利保障的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实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立,部分省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完善惩戒机制,强化制约监督。人民法院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人民检察院建立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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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所长宋立、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