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检举控告人对检举控告有疑虑,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对于这一问题,《规则》中有多处对此作出规定,有助于打消检举控告人的担心,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规则》第三十五条将“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列为检举控告人权利。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等,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应追责情形。针对被检举控告人,第三十七条将“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列为被检举控告人义务,第四十九条则明确提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规则》对党员、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作出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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