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坚定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和动力源的决定 (2020年7月15日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近日公布施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2017年12月7日至8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