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更实质的缘由,则是因为微商自身的特性。正如无关专家所指出的,绝大少数微商没有主体资历证实,就导致运营者的身份呈现虚构化特性。“这也就决议了维系其买卖的,只能是熟人关系和人际信赖。”记者微信好友中网名为“韩智贺”的微商一语点明:“你到淘宝买货色,有平台商为你保驾护航,商家有差评会被升高星级,卖假货被赞扬能够被封店;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以及泛滥的企业微信公众号等,,上线时通过了严厉的身份审核。与他们买卖,有一套硬性的法律框架战争台边界保障。”反观微商,相较于一般网络买卖,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一是依附社交软件;二是以集体账号为基点向其好友小范围收回邀约约请;三是没有实名注销、缴保证金、信誉评估、第三方支付保护等规则的限度。
“换句话说,解放微商商家的,是相对软性的集体声誉、交情、冤家互信等。卖家假设真的撕破脸皮,抛开这些解放,生产者是很难维权的;同时,生产者假设到不相熟的人那里买贵重货色,就很容易被宰。”“韩智贺”坦言。
对此,广东省消委会解释说,因为微信购物是公民集体私下买卖或经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承受服务,若发生生产纠纷,并不受《生产者权力保护法》保护,只要经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处理。“但民事诉讼中,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生产者在举证上难度很大,加上诉讼旷日持久,大少数生产者最后只得放弃维权。”
建议:市场竞争+信誉体系
■将微商归入法律规范领域提上日程,借助媒体宣传和言论加强疏导势在必行
近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双流区某销售商销售的机油和汽车添加剂为“假货”,并涉嫌侵犯商标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