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新闻:成都土地新规 商住混合用地建设应先产业后住宅(2)

发布时间:2017-10-12 11:2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成都土地新规 商住混合用地建设应先产业后住宅(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另外,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

另外,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强化功能 商住混合用地建设应“先产业后住宅”

《意见》要求,强化上市宗地城市规划功能定位。规划部门对不同区域或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及重点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城市设计或地块形态研究,将研究确定的形态控制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对城市一般区域、一般项目也应将必要的建筑体量、风格、风貌等形态控制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

其次,加强上市宗地建设条件管理。建设部门应将出让宗地的开竣工时限、建筑工业化、成品住宅(装修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移交等要求纳入上市宗地的建设条件。

另外,加强上市宗地产业定位与准入管理。加强出让功能定位把关,凡是对地块有特殊产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可对拟上市宗地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业形态、物业自持比例等要求,作为上市宗地的产业准入条件。

最后,精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国土部门应将上市宗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产业准入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内容。商住混合用地涉及分期开发的,属地政府应按照“先产业开发,后住宅建设”的时序安排原则,制定限制商品住宅预售、限制商业用房分割销售、同步或提前竣工产业设施等管控措施,作为土地竞得人义务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作为土地成交后履约和监管的依据。

土地供后监管 地款未付清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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