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新闻:@所有人,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4)

发布时间:2017-12-08 19:3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所有人,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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