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监察法释义(53)

发布时间:2018-07-17 19: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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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纪委网站继续推出监察法释义,欢迎关注!

 

(原标题:【监察法释义(53)】人大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本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

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也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指出纪检监察队伍权力很大,责任很重,是监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监督是为了支撑信任;改革后监察委员会权力更大了,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防止出现“灯下黑”。

在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是题中之义。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环节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能够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有效监督,确保监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强化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提高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人员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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