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监察法释义(53)(3)

发布时间:2018-07-17 19: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监察法释义(53)(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三款规定了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两种监督方式:一是询问,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

第三款规定了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两种监督方式:一是询问,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二是质询,是指一定数量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答复。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签署。

此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监委主任有罢免权。

宪法及监察法的上述规定,既考虑了监察委员会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接受询问和质询。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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