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监察法释义(60)】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30 21:5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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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纪委网站继续推出监察法释义,欢迎关注!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权。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监察机关采取相关调查措施过程中,侵害被调查人的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诉。本款规定的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指被调查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款列举了五种可以申诉的违法行为。

一是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本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如果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有关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留置人不解除留置措施的,就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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