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监察法释义(65)(2)

发布时间:2018-08-04 01:3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监察法释义(65)(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二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这种情形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在线索处置、日常监...

二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这种情形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在线索处置、日常监督、调查、审理和处置等各环节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通过案件谋求私利等。

三是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一般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其不应掌握的调查工作信息,或者向被调查人员或相关人员泄露其在工作中掌握的调查信息等。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一般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人员或相关人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等。

四是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种情形下,被调查人往往迫于压力或者在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相关口供,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容易造成错案。而且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也侵害了被调查人的身心健康,不符合法治要求。

五是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专门存储设备,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如果擅自将财物任意使用,如违规使用被扣押的车辆等,就属于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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