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监察法释义(66)】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06 18: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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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纪委网站继续推出监察法释义,欢迎关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监察法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维护监察法的权威性。

违反本法规定,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监察对象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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