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监察法释义(66)】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

发布时间:2018-08-06 18: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监察法释义(66)】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泄露调查工作信息,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泄露调查工作信息,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本法其他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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