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立案调查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18-10-17 13: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立案调查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某市纪委监委前期经初步核实已掌握该市水利局副局长A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核查组提交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告中建议按程序提请办理立案手续。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该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后,当日即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正式决定对A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时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会议讨论时,大家对是否需要对A某及其相关涉案人立即采取留置措施进行了认真研究,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对A某进行立案,但目前阶段还没必要采取留置措施,因为留置后就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消息,可能会导致有关涉案人员串供、毁灭证据甚至出逃,不利于案件的后续调查和取证;且留置措施时间比较有限,如果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依法取证,将导致部分问题来不及认定、致使部分犯罪问题逃脱法律制裁。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对A某决定立案,就应当同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为初核已经发现A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如果仅对其立案但不采取留置措施,更可能导致A某与有关人员串供或毁灭证据甚至出逃;同时,这种情况下与A某谈话获取其真实供述的可能性也不大,还有可能向A某宣布立案调查决定后,A某思想压力较大甚至出现畏罪自杀等不可预测情况,这对于保证A某的人身安全反而不利;对A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后,依法通知A某的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消息,这样反而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震慑,促使有关人员在组织向其谈话取证时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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