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立案调查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2)

发布时间:2018-10-17 13: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立案调查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后,赞成第二种意见,决定对A某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随后,该市纪委监委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对A某采取了留置措施,向其本...

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后,赞成第二种意见,决定对A某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随后,该市纪委监委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对A某采取了留置措施,向其本人宣布了立案调查决定,并向该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了通报;通知了A某家属,并于当日向社会发布了消息:“×市水利局副局长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款规定了立案后调查方案的确定程序,第三款规定了立案后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人员的情形和要求。监察法明确对这些内容作出规定,有其必然的内在含义。一方面,对被调查人是否立案是个非常重要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立案调查,必须经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而且立案后也不是可以随意调查,而是必须依照研究确定的方案去开展调查,必须根据研究确定的调查措施去实施,这里面最主要体现的是对立案调查权的监督和规范问题,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要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这既是保障被调查人知情权的合理程序,也是要求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形成震慑和压力、促使其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的基础;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向相关组织通报、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既是纪委监委依法履职、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通过这种公开方式加强反腐败斗争社会宣传、形成持续震慑效应的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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