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要求说明情况(2)

发布时间:2018-11-05 22:1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要求说明情况(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赋予纪委监委的调查手段,体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信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格外珍惜这份信任,坚持职责法定、职责纪定,做到有权不...

监察法赋予纪委监委的调查手段,体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信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格外珍惜这份信任,坚持职责法定、职责纪定,做到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以定位准、职责清保障敢担当、善作为。谈话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十二种调查措施之一,涵盖范围很广,适用于所有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对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可以通过谈话要求其说明情况。

本案例中,S市纪委监委依法对国有企业A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了该公司在这方面的严重问题。L某和W某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任其发展下去可能会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本案例中,导致“三重一大”制度不落实的因素很多,既有个人主观因素,也有制度客观漏洞。一方面,L某本人搞一言堂,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喜欢大权独揽;另一方面,作为公司副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W某没有担起应有的责任,对L某的行为不劝阻、不纠正、不报告,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上级主管部门缺乏有力监督,对该公司的领导班子建设缺乏针对性的指导,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监察机关约谈L某和W某,要求其纠正,是行使监察法赋予的权力。监察机关向市国资委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是监察职责所在。

纪检监察工作中,在罪与非罪之间的过渡地带,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实行谈话制度,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满怀真情地开展谈话,有利于从源头上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集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监督、保护职能,让公职人员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促进党员干部的健康成长。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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