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日常监督与节点监督相结合(2)

发布时间:2018-11-12 17:0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日常监督与节点监督相结合(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这既是对纪委监...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这既是对纪委监委开展信访举报工作的授权,更是明确了纪委监委必须依法履职的义务。纪委监委不是法院,不是居中裁判、不告不理,而是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在接受群众报案或举报工作中,不宜仅局限于被动的“接受”,而是应当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探索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接受”渠道和方式方法,真正把老百姓想举报、应当举报却可能因为能力水平有限不能充分表达,或是不敢到纪委监委的“衙门”里举报、怕被公开后遭受打击报复等因素而没有举报的问题,及时、恰当、合法、合理地“接受”到我们的工作中来。现实生活中,有的基层老百姓因为不能及时了解到上面的政策、信息,有时候自己的利益被人侵占了、被人蒙蔽了都不知道;有的是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人侵占了,但不知道向谁去反映、不知道向谁反映管用、谁能解决问题;有的即使知道可以向谁反映,但怕自己去反映了也说不清楚、怕说清楚了也没有人管,甚至到头来不仅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问题又传回到了被反映人那里,搞不好自己是“吃不了兜着走”,反而受到更大的不公正对待、打击报复甚至严重侵害。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也是基层老百姓的真实担忧。面对这些情况,纪委监委应该真正担当起来,走出“衙门”,走进群众,以自己的使命担当和忠实履责,依纪依法受理基层老百姓“田间地头”的举报和反映,同时也是用这种方式加强向人民群众的一线宣传和帮助指导,使纪检监察干部真正成为党的忠诚卫士、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为营造海晏河清的社会风气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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