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加强办案过程中的问题线索收集(2)

发布时间:2018-11-17 01:2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加强办案过程中的问题线索收集(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调查期间,A某经组织谈话和思想工作,彻底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表示要以实际行动认错悔错改错,向组织检举揭发了该市领导干部K某等人...

调查期间,A某经组织谈话和思想工作,彻底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表示要以实际行动认错悔错改错,向组织检举揭发了该市领导干部K某等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此案调查结束后,市纪委监委按程序对A某进行了党纪政务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并按程序依法对其进行了从宽处理;同时市纪委监委亦及时对办案中发现的B某、C某、D某、E某、F某、G某、H某、I某、J某、K某等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汇总整理,按程序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门别类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置,既确保通过调查发现问题线索、扩大了线索来源,也通过调查分析线索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该市某县、某局的政治生态。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既是对纪委监委内设部门加强线索收集、线索处置相互协调制约机制作出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加强问题线索管理、确保线索不遗漏、及时纳入线索“盘子”、得到相应处理的法定依据。纪委监委在履职尽责过程中,信访部门也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也好,监督检查部门也好,审查调查部门也好,案件审理部门也好,都是在围绕问题线索做工作。有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收集汇总,有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有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有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甚至立案调查,有的是对调查后拟认定并给予处理的事实及其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把关。在这个过程中,每个部门都应紧紧围绕问题线索开展工作,一方面认真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并努力按程序获取证据、核清问题线索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在处置问题线索、调查获取证据过程中,增强收集问题线索的意识、将开展工作中随时掌握的有关人员问题线索及时纳入“台账”,确保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科学、规范、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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