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检察机关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27 01:2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检察机关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解读监察法】检察机关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者按:学习好、...

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解读监察法】检察机关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该县公职人员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由于办案压力、期限紧迫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县纪委监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调查工作,依纪依法给予了A某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将A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研究讨论是否将A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时,县纪委监委有的工作人员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最终县监察委员会还是将公职人员A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发现A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多年前,且挪用几个月即已归还,随后A某没有再对公款予以挪用,之前的挪用行为多年来也一直未被发现。A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前不久被发现时,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经该县所在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县监察委员会没有提请复议。

A某提出,应当撤销对自己的党纪和政务处分。县纪委监委认为,A某的挪用公款行为已经被证实客观存在,有关党内法规和政务处分规定并未规定追责时效,因此维持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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