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检察机关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

发布时间:2019-01-27 01:2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检察机关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这一条款是关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程序的规定。

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制度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应当决定不起诉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本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2)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二类是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对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的一种处理措施。

本案例中,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发现,A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属于应当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县人民检察院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之所以要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主要是因为反腐败案件特殊,一般是党委批准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更为慎重,程序上更加严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主动与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层面的沟通,征求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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