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细化问责主体 压实政治责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二(2)

发布时间:2019-09-11 04:0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细化问责主体 压实政治责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二(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

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抓好新修订《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需要各个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江西省吉安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曹蕾介绍,在吉安,党委压实主体责任,对组织、宣传、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督促作用。2016年、2017年、2018年党委及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占比逐年上升,分别是11.4%、38.9%、41.2%,问责不再是纪委“单打独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参加此次《问责条例》修订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相关负责人谈道,修订后的《问责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各类问责主体的职责,目的就在于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各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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