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分清责任归属 坚持错责相当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三

发布时间:2019-09-11 04:0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分清责任归属 坚持错责相当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三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在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在分清责任条款中,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针对...

在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在分清责任条款中,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查偏差堵漏洞,进一步明确了分清责任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在修订工作中,我们有两条很重要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分清责任、规范程序,增强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介绍。

2016年7月印发的《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力,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

比如,华东某市在党建工作督导中,发现该市相关部门存在落实基层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仅对党委(党组)进行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无一人受到问责处理。问责本是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加压器”,由于以集体责任代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却成了一些领导干部减免责任的“减压阀”。

又如,东北某市在开展畜牧业专项疫情防控工作中,对工作不力的40多人进行了问责,然而,其中90%为乡镇以下工作人员,20多人为村级防疫人员。问责时找“软柿子”捏,对副职、下级问责多,对主官、上级问责少,找“背锅人”易,找负责人难。

2016年《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避重就轻,出现问责领导干部虚晃一枪,问责下级代替上级、问责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等情况。这些表面上看是对责任界限“傻傻分不清楚”,实质上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对这些搞变通的做法,需要从指导原则、具体操作指南等方面加以规定,予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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